商铺租赁合同
甲方(出租人):
电话:
地址:
乙方(承租人):
电话:
□营业执照 □身份证号码 □其他:
甲、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,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,就 商铺租赁经营事宜
达成如下协议。
一、协议标的、经营范围和营业管理:
(1)甲方将位于 的 号楼 号商铺(以测绘报告为准)第
层(以下简称该商铺)租赁给乙方使用,该商铺为商业用房,建筑面积为 ㎡。(该面
积最终以测量部门实测面积为准。)
(2)乙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,乙方在该商
铺经营以下业务: 。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做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用
途,在未获得甲方的同意下,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。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《中华人
民共和国质量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。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,后果由
乙方自行承担,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的,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、租金概不退还,并保
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。
二、租金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
(1)租赁期限为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,总计 年。
(2)租金为人民币 元/月,计 元/月;每年的年租金及租金递增率如下所示:
第一年(即 年 月 日— 年 月 日)的实际支付租金合计人民币
(大写) 元整,计¥ 元整;
第二年(即 年 月 日— 年 月 日)比第一年租金递增 10%,合计
人民币(大写) 元整,计¥ 元整;
第三年(即 年 月 日— 年 月 日)比第二年租金递增 10%,合计
人民币(大写) 元整,计¥ 元整;
(3)租金按半年支付,该商铺先付租金后方可使用,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一次
性支付应付租金给甲方。以后乙方应在当次交付租金的半年期限内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